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 1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 37 日。侦查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期限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的。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刑事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 1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 37 日。
侦查期限通常为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侦查期限也会相应延长: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上述四类案件,在三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五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