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既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具体的量刑中,主要根据犯罪的情节来确定。一般情节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一般情节”,通常包括虐待行为的手段相对较轻、造成的后果相对较小、虐待的次数较少等情况。
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表现为长期虐待被监管人,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例如,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实施长期的殴打、虐待,导致被监管人身体多处重伤,甚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为虐待行为导致被监管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该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虐待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需要综合考虑虐待的手段、持续时间、造成的后果、对被监管人身心的影响以及社会的危害性等多个因素。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的处罚,还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外,法律对于这类犯罪的惩处,旨在保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任何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彰显法律的权威和对人权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