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罪的量刑,主要依据犯罪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来确定。如果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仅是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救,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如被给予警告、处分等。
然而,如果其行为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例如被拐卖儿童长期未能被解救,遭受了极大的身心伤害;或者因为未被解救导致儿童被转移、藏匿,进一步增加了解救的难度和风险;又或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那么就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是否构成“严重后果”,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这不仅包括对被拐卖儿童直接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社会秩序、公众安全感以及国家机关公信力等方面的负面影响。
同时,在认定犯罪时,还需要明确犯罪主体的身份,即必须是对被拐卖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即便有类似的不作为行为,也不能以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此外,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规定,旨在督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