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判刑五年后,符合法定条件是能够减刑的。
票据诈骗罪判刑五年后是否能够减刑,取决于多个因素。首先,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至关重要。如果罪犯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是有机会获得减刑的。
然而,减刑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件限制。监狱会根据罪犯的日常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然后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罪犯的原判刑罚、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罪犯符合减刑的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有明确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对于因票据诈骗罪被判刑五年的罪犯,如果获得减刑,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两年半。
此外,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不仅不能减刑,而且新犯的罪还会被依法惩处。同时,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抗拒改造等不良行为,也会影响减刑的申请和审批。
总之,构成票据诈骗罪判刑五年后,存在减刑的可能性,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减刑的公正和合法。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