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首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是指某些犯罪行为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例如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其次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通常犯罪性质不太严重,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最后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情况一般是指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控告,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案件。被害人此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审理都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要求,被害人在进行自诉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以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