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而故意实施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的行为。这种故意通常是出于徇私情、私利等不正当目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客观要件: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徇私舞弊”,是指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指违反税收法规,对应当征收的税款不征收或者少征收。“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是指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 10 万元以上。
例如,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收征管时,明知该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但因接受了企业负责人的贿赂,故意少征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超过 10 万元,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判断,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