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
侵占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其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侵占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时,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且这种故意是非法的、违背财物所有人意愿的。
其次,侵占的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比如,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租赁关系中承租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等。“遗忘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本意而脱离其占有的财物,且经回忆仍能明确财物的具体所在位置。“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的所有人不明的财物。
再者,“数额较大”是侵占罪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会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需要达到一定的价值数额,才能构成侵占罪。
最后,“拒不交还”也是构成侵占罪的必要条件。当财物所有人或有关机关要求返还财物时,行为人拒绝返还。如果行为人在财物所有人或有关机关要求返还之前主动退还财物的,则可能不构成侵占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占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要件,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只有在充分满足这些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