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空头支票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对于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会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在行政处罚方面,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如果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 1 千元的罚款。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避免因开具空头支票而受到处罚,出票人在签发支票前应确保其在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同时要认真核对支票上的各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总之,开具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会给持票人带来损失,也会让出票人面临法律的惩处,影响自身的信用和声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