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的条件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多种情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其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法定不起诉,也称为绝对不起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也称为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犯罪嫌疑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等。
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成立。
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总之,不起诉的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严格依照法律和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