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后撤案的途径主要包括发现不应当立案而撤案、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撤案等。

公安局立案后撤案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途径和情形。

首先,如果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根本不应当立案的,例如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这种情况下,撤案是基于对案件性质和事实的重新认定。

其次,当案件经过全面、深入的侦查工作,已经查明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并且获取了充分的证据,得出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结论时,也会依法撤案。比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等等。

另外,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样会进行撤案处理。

同时,案件的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定罪的标准,且在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无法满足证据要求的,也可能撤案。需要注意的是,撤案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制作撤案决定书,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相关人员。

总之,公安局立案后的撤案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必须依据充分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进行,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公安局立案后撤案的途径有哪些(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