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存在。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然而,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从传统的刑法理论出发,过失犯罪一般不认为存在共犯。因为共犯的成立往往要求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故意。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明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却指使肇事人逃逸,最终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在这种情形下,这些指使人员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这种规定的法理依据在于,虽然他们本身没有直接实施交通肇事的行为,但其指使逃逸的行为在客观上加大了被害人死亡的危险,并且主观上对这种危险结果持放任或者至少是疏忽大意的态度。

具体来说,这种共犯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加大对交通肇事后续行为的惩处力度,以避免一些人因为逃避责任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同时,也体现了刑法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视和保障。

比如,某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单位主管人员为了避免单位承担责任,指使司机逃逸,最终导致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主管人员就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总之,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下相关人员责任的明确和追究,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规定是如何的(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