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禁止条件包括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然而,并非所有罪犯都有资格获得假释,存在一些禁止假释的条件。
累犯不得假释。累犯通常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由于累犯屡教不改,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大,对社会的潜在威胁也更大,因此被排除在假释的适用范围之外。
另外,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禁止假释。这些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说明其犯罪情节严重、造成的后果严重。禁止这类罪犯假释,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以确保这些具有严重暴力倾向和高度社会危险性的罪犯能够得到充分的改造和监管。
需要指出的是,假释制度的设立和适用,既要考虑到罪犯的改造情况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也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通过假释给予其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限制假释,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