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具体量刑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程度。如果造成的损失较小,量刑相对较轻;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则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犯罪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如果犯罪人是故意违反票据法规定进行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主观恶性较大,量刑可能偏重;如果是由于疏忽或者对法律规定的误解等原因导致,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如果犯罪人在以往的工作中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和挽回损失,可能会在量刑时得到一定的从轻考虑。
法律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通常由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犯罪的认定和量刑,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以确保公正、合理的裁判。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