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既遂的判刑,主要依据犯罪的情节轻重来确定。如果情节一般,通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一般”,主要是指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较少,层级较低,非法获利较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等情况。
而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通常包括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众多、层级复杂,非法获利巨大,造成参加者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对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特别重大的破坏等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传销组织的规模、发展人员的数量、涉案金额、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此外,对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传销活动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打击范围。同时,对于参与传销活动但并非组织者、领导者的一般人员,通常以教育、解救为主,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刑事责任的判定,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正裁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