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海南,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来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当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则属于“数额巨大”。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不仅仅取决于数额,还包括犯罪的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例如,即使敲诈勒索的数额未达到二千元,但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外,对于犯罪的手段,如果采取了极其恶劣、暴力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即使数额相对较小,也可能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案件的处理,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案件的处理公正、合理。同时,法律也会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分子予以应有的惩处。

总之,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在海南有明确的规定,但具体案件的判断会综合多种因素,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海南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