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标准主要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等行为。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来说,其构成标准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所使用的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不明知的情况下使用了伪造、变造的票据,一般不构成此罪。
其次,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意味着未经合法授权,以他人的名义使用票据,以获取财物。
再者,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签发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预留印鉴不符则是指支票上的印鉴与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一致。
还有,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在明知没有资金保证或者故意作虚假记载的情况下出票,意图骗取他人财物。
在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上,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票据诈骗罪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还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犯罪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非常严格,以确保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