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主要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类型。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构成要件包括: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 5 年之内。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在构成条件、所针对的犯罪类型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一般累犯,法律会在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而对于特别累犯,同样会从重处罚,且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累犯制度的设立,主要是基于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累犯表明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对其从严惩处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威慑和预防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累犯对于公正量刑、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实现刑法的目的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确保累犯的认定合法、准确。

累犯的几个类型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