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成立自首。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主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但并非只要主动投案就必然构成自首。

首先,主动投案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表现出对法律的敬畏和接受惩处的态度。然而,要成立自首,还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说,不仅要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还要毫无隐瞒地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关键信息。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情节,企图逃避法律制裁,那么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其次,投案的时间也会对自首的认定产生影响。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或者虽然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投案,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但如果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甚至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通缉,在这种情况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此外,投案的方式也多种多样,比如亲自到有关机关投案,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有关机关表达投案意愿等。只要能够体现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愿,都可以视为主动投案。

总之,主动投案只是成立自首的一个方面,还需要结合如实供述罪行等其他条件来综合判断。法律对于自首的认定是严格且审慎的,目的是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改过自新,为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实现发挥积极作用。

主动投案能成立自首吗(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