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在我国刑法中,有多个罪名是以食品为犯罪对象来进行规制的。

首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此罪指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例如,生产过程中使用变质的原料,或者在食品中添加了超过规定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等。

其次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罪名针对的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比如,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罪名也与食品犯罪有关。如非法经营罪,如果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包括食品,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此罪。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和健康。通过法律的严格规定和对相关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能够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来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质量管控和安全管理,确保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杜绝任何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要加强对食品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犯罪行为,为公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以食品为犯罪对象的罪名包括哪些?(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