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是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二百六十一条所规定的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理解遗弃罪时,需要明确几个关键要素。首先,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这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如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其次,客观方面表现为拒绝扶养,即不履行扶养义务。这既包括积极的行为,如将被扶养人赶出家门、断绝经济供给等,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在被扶养人患病时不予照顾、在其生活困难时不提供帮助等。
要构成遗弃罪,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判断情节恶劣,通常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被遗弃人的影响等因素。比如,遗弃行为导致被遗弃人重伤、死亡;或者遗弃行为长期持续,致使被遗弃人生活陷入极度困境;又或者遗弃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需要注意的是,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以及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其本质是违背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破坏了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遗弃罪的认定和处罚,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法律对于遗弃行为的规制,旨在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尊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