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抗诉与再审抗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提出抗诉的主体、抗诉的对象、抗诉的期限、接受抗诉的法院以及抗诉的法定情形等方面。
首先,提出抗诉的主体有所不同。二审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而再审抗诉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次,抗诉的对象不同。二审抗诉针对的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再审抗诉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再者,抗诉的期限不一样。二审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 10 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 5 日。而再审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发现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都可以提出抗诉。
然后,接受抗诉的法院也有差别。二审抗诉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接受抗诉的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接受抗诉的是同级人民法院。
最后,抗诉的法定情形也不尽相同。二审抗诉主要是认为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再审抗诉的情形则更为广泛,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等。
总之,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虽然都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和运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