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数额的认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犯罪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来综合判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在对于招摇撞骗罪数额的认定上,不能简单地以金钱数额来衡量。

与一些经济犯罪不同,招摇撞骗罪更多地侧重于对国家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破坏,以及对社会秩序和公众信任的危害。其犯罪的情节轻重,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例如,犯罪人的冒充行为是否多次发生,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和重要性,通过招摇撞骗所获取的利益类型(不仅仅是财物,还可能包括职务、荣誉、特殊待遇等),以及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的不良影响等。

如果犯罪人多次实施招摇撞骗行为,即使每次获取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大,但由于其行为的持续性和恶劣性,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再比如,冒充重要国家机关的高级领导干部进行招摇撞骗,即使未获取较多的财物,但其对国家机关威信的损害极大,同样可能被认定为罪行严重。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摇撞骗罪数额的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情节和因素,全面评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以确保公正准确地定罪量刑。

招摇撞骗罪数额的认定是怎么样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