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管辖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在我国的刑事管辖中,属地原则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属地原则指的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这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在我国境内,我国就有管辖权。例如,一起犯罪行为在我国的某个城市发生,或者犯罪结果在我国境内出现,我国司法机关就有权对其进行管辖和处理。

属人原则则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但一般是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则一律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对本国公民在境外行为的一定约束和规范。

保护原则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这种原则旨在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普遍原则针对的是对于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如贩毒、恐怖活动等,不论犯罪人的国籍,犯罪地在何处,也不论犯罪行为侵害了何国利益,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权依照本国刑法进行管辖。

这四大原则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我国刑事管辖的体系,确保了对各类犯罪行为的有效管辖和打击,维护了国家的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准确适用相应的管辖原则,以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处理。

我国刑事管辖采取什么原则(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