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缓刑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 176 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缓刑的适用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首先,“犯罪情节较轻”这一条件要求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金额、危害后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例如,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相对较小,涉及的人数不多,对公众造成的财产损失相对较轻,或者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意较小,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有悔罪表现”通常体现在犯罪人能够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退赔,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方面。比如,犯罪人在被追诉过程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且尽最大努力退还所吸收的公众存款,以减轻被害人的损失,这都可以被视为有悔罪表现。 再者,“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要考察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行为、所处的社会环境等因素。如果犯罪人过往没有犯罪记录,在犯罪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造,并且有稳定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能够保证不再从事类似的犯罪行为,那么可以认定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最后,“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一条件,要求司法机关对犯罪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评估,了解社区居民的意见和看法。如果社区居民普遍认为犯罪人的回归不会对社区的治安、秩序等方面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那么就符合这一条件。 总之,对于刑法第 176 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缓刑适用,需要司法机关在严格依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方面的因素,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刑法176条缓刑条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