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抽资出逃的情形包括正常的资金流转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据合法程序和协议进行的资金转移、经过股东决议并依法履行手续的资金变动等。
抽资出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在商业活动中,有许多情形并非属于抽资出逃。首先,正常的资金流转用于公司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例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租赁场地设备等,这是企业运营的正常资金支出,不属于抽资出逃。因为这些资金的使用是为了维持和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经营目的和商业逻辑。
其次,依据合法程序和协议进行的资金转移也不属于抽资出逃。比如,公司与其他企业或个人之间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的支付或转移。或者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进行的资金调配。
再者,经过股东决议并依法履行手续的资金变动不属于抽资出逃。如果公司的股东们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经过充分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对公司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调整或处置,并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了必要的手续和备案,这种情况下的资金变动是在公司治理框架内的合法行为。
此外,为了应对公司面临的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重大法律纠纷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的资金调配,以保障公司的生存和基本权益,也不应被认定为抽资出逃。
总之,判断一种资金行为是否属于抽资出逃,需要综合考虑资金的用途、转移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擅自将公司资金转移并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才构成抽资出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