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关键要素。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是否属于自首的认定,具有较为明确和严格的标准。

首先,“自动投案”一般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这包括亲自到有关机关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等方式表明自己投案的意愿,随后在司法机关的要求下到案。但需要注意的是,被亲友采取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投案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只供述部分罪行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可能不被认定为如实供述。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此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总之,认定自首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如实供述的程度以及相关的特殊情况等多种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公平公正。

怎么认定是否属于自首(0)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