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其次,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客体方面,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二是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这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多种手段。三是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为六万元以上。
例如,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其负责管理公司财务账目和资金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账目、虚报支出等手段,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十万元。这种行为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职务侵占罪时,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一些因工作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单位财物受损,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同时,也要注意与贪污罪等相关罪名的区别。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