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判缓刑是有案底的。
缓刑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而非独立的刑罚种类。被判处缓刑意味着已经被认定构成犯罪,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即便距离判决已经过去十几年,案底依然存在。
案底,通常是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旦被法院判决有罪,无论刑罚的轻重,包括缓刑,相关的犯罪记录都会被留存。
这些案底会被司法机关保存,用于后续的法律程序和相关审查。例如,在涉及某些特定职业的资格审查、入伍政审、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可能会对个人的案底进行审查。
即便时间过去了十几年,案底的存在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除。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以及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需要注意的是,有案底并不意味着一个人的未来就被完全否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以及之后能够改过自新,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融入社会,仍然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他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
总之,十几年前判缓刑会留下案底,这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既定事实。但同时,也应当鼓励那些曾经犯错的人在今后的生活中努力改正,重新树立良好的形象。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