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所受的处罚,取决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犯罪既遂的处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不同类型的犯罪,其法定刑幅度是不同的。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通常较为严厉,可能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而一些较轻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等,刑罚则相对较轻。
其次,犯罪的情节也会对处罚产生重要影响。情节严重的,比如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累犯等,往往会判处较重的刑罚;而情节较轻的,如犯罪动机较轻、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则可能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者,危害后果的大小也是决定处罚的关键因素之一。比如,在故意伤害罪中,造成被害人重伤和轻伤的处罚就会有所不同;在贪污受贿犯罪中,贪污受贿的金额大小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量刑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
总之,判断犯罪既遂的处罚,需要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适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法的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