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是行政强制。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通常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而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刑事拘留具有更强的刑事诉讼性质,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要求。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总之,刑事拘留与行政强制在性质、目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不能将刑事拘留视为行政强制的一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