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是行政行为,而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行政行为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者继续危害社会。

行政行为强调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和约束,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而刑事拘留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刑事法律规范。

从性质和法律依据来看,刑事拘留与行政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行为的种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这些行为的出发点和目的与刑事拘留完全不同。

刑事拘留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它是在刑事侦查的初期阶段采取的措施,一旦侦查结束,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解除刑事拘留。

总之,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手段,不是行政行为,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和犯罪的有效追究。

刑事拘留是行政行为吗(0)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