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收受财物和转达请托事项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判断实施收受财物和转达请托事项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转达请托事项,谋取利益,很可能构成受贿罪。
其次,要考察收受财物与转达请托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和实际行为。如果收受财物仅仅是基于私人关系,没有与职务行为产生关联,且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罪。
此外,收受财物的数额和情节也会影响定罪。如果收受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即使其职务行为与谋取利益之间的联系不是十分直接,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行为的认定往往会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例如,要审查双方的关系、财物的性质和来源、请托事项的性质和合理性、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等。
总之,对于实施收受财物和转达请托事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不能简单地作出判断,而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各种因素进行严谨的分析和认定。只有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对行为人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