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主体身份、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以及侵占数额等要素。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主体方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力,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力等。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构成本罪。
再者,要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并且意图使其非法占有行为具有永久性,而非暂时使用。
最后,侵占数额需达到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侵占罪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例如,通过财务账目、审计报告等书证来证明财物的归属和去向;通过证人证言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权限和行为表现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是采取秘密窃取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财物,而非利用职务之便,则可能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等。
总之,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