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销售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主体方面,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故意的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掺入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
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销售的行为。其次,销售的食品中必须是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无任何营养价值,根本不能食用,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用不能饮用的污水兑制酱油、用石灰掺进牛奶中等。
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是否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销售有害食品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法律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