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形。

销售有害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通常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里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是被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

其次,销售明知是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食品。这些食品可能携带病原体,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再者,销售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例如,在疫情期间,某些未经严格检疫的食品可能被禁止销售。

还有,销售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婴幼儿的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对食品的营养和安全性要求更高,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另外,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也会被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不仅要看销售的食品本身是否有害,还要看销售者的主观明知状态。如果销售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存在有害成分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进行销售,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对于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任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销售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