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等情形。

销售有毒食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通常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清楚知晓所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其次,销售的有毒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会被立案。“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包括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导致人体器官组织损伤等。

“其他严重情节”可能包括销售金额较大,例如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销售范围广泛,涉及众多消费者;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此外,行为人多次实施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即使每次的销售数量或金额不大,但累计达到一定程度,也可能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毒食品的认定,通常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检测鉴定机构的结论。法律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旨在保障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任何涉及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同时,执法机关在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销售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这一罪名的设立和严格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共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保障。

销售有毒食品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