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营利目的,比如只是为了亲朋好友娱乐而开设赌场,则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开设赌场罪的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赌场的开设会对社会的治安、经济秩序等产生不良影响,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以行为人为中心,在其支配下供他人赌博的场所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这里的“开设”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场所,还包括利用互联网等虚拟空间开设的赌场。
例如,某人租赁一处房屋,购置大量赌博工具,招募人员为其服务,招揽赌客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这种行为就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表现。又比如,通过创建网络赌博平台,吸引众多网民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同样构成开设赌场罪。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开设的规模、持续时间、参赌人数、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同时,法律对于开设赌场罪的处罚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