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是指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涵盖了多个方面。首先,在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实体规定。若审判人员未能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限制当事人的辩论权、申请回避权等,便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审判人员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审判。如果审判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不公正的裁决,这无疑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再者,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也必须依法进行。倘若故意忽视重要证据,或者错误地采纳了不合法的证据,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同样构成违法行为。
另外,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的期限方面也有法律规定。无故拖延审判,超过法定的审理期限仍未作出裁决,这种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
还有,审判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例如,接受当事人的贿赂、接受请托为某一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
总之,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其在审判活动中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一旦发现,将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和惩处。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七条审判人员擅自干涉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
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第十二条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第十四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因过失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有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先予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
第十七条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损失的:(一)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二)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三)故意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四)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第十八条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