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处罚原则是不同的。犯罪中止,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其处罚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降低以及对社会危害性的减小。如果犯罪中止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法律给予的是免除处罚,这体现了对主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避免危害结果之人的宽大处理。例如,甲准备杀害乙,在举起刀的瞬间突然良心发现,放下刀放弃了杀人行为,且乙未受到任何伤害,甲就属于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而当犯罪中止造成了一定损害时,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并非指犯罪既遂所造成的那种完整的危害后果,而是相对较轻的不利情况。比如,丙意图放火烧毁仓库,在点火后又自行扑灭了火焰,但仓库仍有部分货物受损,丙就属于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则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它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的原因。犯罪未遂中,犯罪人是被迫停止犯罪,而非主动放弃。所以在处罚上,法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丁入室盗窃,刚翻找财物时被主人发现并制服,丁就属于犯罪未遂,在对其量刑时,可以参照该盗窃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总的来说,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既体现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鼓励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努力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对未能完成犯罪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给予适当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