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主刑,它们在期限、执行方式、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1 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总和刑期在 35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

在适用对象上,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拘役一般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有期徒刑适用于罪行较重、需要较长时间改造的犯罪分子。

从执行方式来看,管制不关押犯罪分子,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有期徒刑则是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在法律后果方面,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总的来说,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虽然都属于主刑,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期限、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用恰当的刑罚。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