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

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是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处罚是多方面的。

在刑事方面,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生产、销售劣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这些罪行有明确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例如,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行政处罚方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没收违法销售、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此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行为是绝对不可取的,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旨在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假药劣药,共同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处罚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