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的构成条件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构成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 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其次,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是出于为了争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进行斗殴。
再次,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 3 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不限。
最后,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街道、广场等,也可能发生在较为隐蔽的私人场所。
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时,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仍可能构成犯罪。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和处罚,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