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认定,通常要考虑其形成时间、与案件的关联性、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以及对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性等多方面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新证据的认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首先,新证据的形成时间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如果一份证据在案件的原审程序之前就已经存在,但由于客观原因未能被发现或提交,那么在后续程序中出现时可被认定为新证据。但如果是在原审程序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其认定则需要更加谨慎。

关联性也是判断新证据的关键要素。新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能够对案件的定罪、量刑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罪责的证据,或者能够反驳原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的证据。

获取方式的合法性不容忽视。如果新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那么即使其与案件有关,也不能被认定为新证据。因为非法证据不仅损害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也可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对于新证据对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性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新证据能够改变原有的案件事实认定,或者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其重要性就较为突出。但如果新证据只是对原有证据的补充或轻微修正,其作用可能相对较小。

此外,还需要考虑新证据出现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怠于提供,那么可能不被认定为新证据。但如果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者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证据未能及时提交,更有可能被认可为新证据。

总之,刑事诉讼中对于新证据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遵循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刑事诉讼中的新证据怎么认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