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首先,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中对签订、履行合同具有决策权或者直接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
其次,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可能会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再次,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秩序和经济利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职能,其正常的签订、履行合同活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严重不负责任”通常包括不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对合同的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不进行认真的检验、核实;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不进行跟踪监督等。“被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诈手段骗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损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总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件时,才能以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