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期限的计算起点是犯罪之日。“犯罪之日”一般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对于即成犯,犯罪成立之日就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对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对于继续犯,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期限。
例如,张三在 2010 年 1 月 1 日实施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那么追诉期限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 2015 年 1 月 1 日结束。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张三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比如在 2013 年 5 月 1 日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此时,前罪盗窃罪的追诉期限从 2013 年 5 月 1 日起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及时悔悟、主动投案,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打击现行犯罪。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