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道路”。
危险驾驶罪中所规定的“道路”,不能仅仅从其名称或者表面形态来判断。农村土路是否属于“道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道路”应当具有公共通行的属性。这意味着,即使是农村土路,如果它是供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通行使用的,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道路”。
其次,要考虑农村土路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该土路经常有行人、车辆通行,并且这种通行不是临时性、偶尔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持续性,那么它更有可能被认定为“道路”。
此外,还需要考虑土路周边的环境和设施。比如,土路是否与其他公共道路相连接,是否设置了交通标志、标线等。如果土路与公共交通网络存在关联,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交通规则的约束,那么这也增加了它被认定为“道路”的可能性。
然而,如果农村土路仅仅是为了特定的个人或者少数人使用,比如仅供某个农场内部运输农产品使用,且不具有公共通行的性质,那么它可能不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
总之,判断农村土路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道路”,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从土路的公共通行属性、实际使用情况、周边环境和设施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119条规定道路是值公路、城市道路和碎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