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事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是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
破坏军事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
在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军事设施,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从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国防利益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发展利益,维护国家和平而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军事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严重危害国防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破坏”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炸毁、损坏、拆除、改变军事设施的用途等。军事设施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等。
认定是否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以及对国防利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轻微的损坏或者对军事设施的功能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如果行为人的破坏行为严重影响了军事设施的正常使用,威胁到国防安全,就应当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