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要件: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经济犯罪类型。首先,主体方面,一般主体均可构成,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或者应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

从客观方面来看,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比如通过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的盗窃,不仅指秘密窃取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有形物品,还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窃取商业秘密。利诱,常见的是以高薪聘请、许以高额报酬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胁迫则是通过威胁、强迫等手段让权利人交出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是构成该罪的常见行为。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使用则是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将获取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

此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样可能构成此罪。这意味着,即使是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如果违反了与权利人的约定或者权利人明确提出的保密要求,实施了上述行为,也会触犯法律。

还有,明知或者应知前述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也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这一规定旨在打击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实施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但在明知或应知他人的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其中的人员。

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要求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进而在其被侵犯时,考虑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怎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0)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