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二者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区别。
教唆犯和从犯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存在着多方面的显著区别。
首先,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教唆犯的作用在于通过教唆行为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图,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教唆犯往往是犯罪的发起者或者推动者,其行为对于犯罪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次要作用意味着其参与犯罪的程度、对犯罪结果的影响力相对较小;辅助作用则通常表现为为犯罪的实施提供某些帮助,如提供工具、望风等,但并非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关键因素。
其次,在犯罪中的地位不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处于相对主导的地位,其教唆行为可能对犯罪的策划和实施起到引领作用。从犯则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其行动往往受到主犯的支配或者影响。
再者,定罪量刑方面存在差异。教唆犯的定罪通常依据其所教唆的犯罪罪名来确定,但其量刑可能会根据被教唆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教唆犯自身的情节而有所不同。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也可以单独定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从犯的犯罪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另外,主观方面也有所不同。教唆犯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其目的是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从犯的主观故意则可能是为了协助主犯完成犯罪,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明知犯罪而参与其中。
例如,甲教唆乙去盗窃,甲就是教唆犯。如果丙在乙盗窃时帮忙望风,丙则为从犯。在这个例子中,甲通过教唆引发了犯罪,而丙只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
总之,教唆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对其的认定和处罚也会相应地有所区别,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