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二十年的案件不追究可能是因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追诉时效。但并非所有超过二十年的案件都绝对不追究,存在特殊情况时仍可追诉。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追诉时效有明确的规定。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超过二十年的案件不追究,主要是基于法律的稳定性、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的考虑。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一定时间后,社会关系应当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避免长期处于不确定的追诉风险之中。社会秩序的维护在于让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较为明确的预期,从而规范自身行为。司法资源也需要合理分配,对于久远的案件,调查和取证可能面临巨大困难,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便超过二十年,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犯罪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可以对超过二十年的案件进行追诉。
总之,超过二十年的案件是否追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